校保密〔2010〕6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以下简称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学校及院、系、所日常工作中,产生、使用和处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学校及院、系、所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及重要物品的专门场所。
第四条 要害部门部位应严格按标准和程序确定。按照严格管理、积极防范、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便利工作的原则和确保安全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其工作涉密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拟定本单位的要害部门部位,填写《华中科技大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审查登记表》,经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并备案。
第六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是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负责全校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校保密委员会要加强对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各项保密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本单位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与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八条 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是保密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单位应将其纳入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和年度目标的考核内容,作为衡量和考核的重要标准。真正做到业务工作开展到哪里,保密工作也管到哪里,以确保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第九条 对要害部门部位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每年度均应对要害部门部位进行复查。因科研生产任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要害部门部位的,应按程序及时报校保密委员会予以确认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要害部门部位必须实施人防、物防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保密管理措施,形成整体防范格局,增强安全防范能力。其安全防范标准是:
(一)设立值班室,配备保卫人员,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或参观。许可进入的外来人员必须登记并有内部人员全程陪同;
(四)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及物品,须配备密码文件柜;存放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及物品,须配备密码保险柜;
(五)确立要害部门部位安全控制区域,外周界安装防入侵报警装置;
(六)对涉密计算机按《华中科技大学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要害部门部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须向校保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将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纳入工程建设之中,做到同计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同使用;建成后,经校保密办公室组织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对要害部门部位的技术安全防护设施和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出现故障的应及时维修和更换;经常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要害部门部位的技术安全防范工程,不得由国(境)外公司承接。
第十四条 要害部门部位内部安全值班人员和工勤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并签订保密协议。其更换或辞职辞退等必须签署保密责任书,并收缴个人门禁卡等设备。
第十五条 各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单位每年年底须向校保密委员会报告本年度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对在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本单位或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不予整改或造成要害部门部位内的密件、密品遭受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中科技大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办法》(校保密〔2003〕11 号)同时废止。
附件:《华中科技大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审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