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确定国家秘密“秘密点”的思考

作者: 时间:2008-06-13 点击数:

随意定密尤其是非密错定情况的大量存在,既给保密工作带来极大的负责影响,也严重地影响了政务信息公开的开展。通过对大量的非密错定的所谓“国家秘密”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它们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在该“事项”所包含的信息或相关的信息组合中,并不存在符合国家秘密的特征、公开或泄露后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信息或信息组合。

对国家秘密事项中所包含的符合国家秘密特征的信息或信息组合,不妨称之为国家秘密的“秘密点”。笔者之所以提出国家秘密“秘密点”这一概念,是因为受到商业秘密保护中某些做法的启发。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目前各地法院审理商业秘密案件,如技术秘密的侵权案件、竞业限制的合同纠纷等,首先是审理原告的有关技术方案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原告要证明自己的技术方案属于商业秘密,必须指出构成技术方案的众多信息中,哪个(些)是符合商业秘密特征的商业秘密的“秘密点”,诉讼双方便主要围绕这个(些)“秘密点”是属于原告的合法知识产权还是公知技术来展开辩论。如果“秘密点”不存在,侵权事实或违约事实及法律责任也就失去了前提条件而无从谈起。所以,如果在确定商业秘密时出现失误,将公知技术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就等于白保一场。商业秘密的保护,其实就是“秘密点”的保护。国家秘密同商业秘密在很多方面具有相同特征,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借鉴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有效方法,应用于国家秘密定密和保密管理工作中,应该是可行的和有益的。 应对“事项”进行信息分解确定其“秘密点”

《保密法》把国家秘密定义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定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保密局下发的《保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则把国家秘密定义为“信息”。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形势的变化,把国家秘密定义为“信息”,更能体现国家秘密的特征,但无论将国家秘密定义为“事项”还是“信息”,国家秘密和保密工作的根本属性是不会改变的,即:国家秘密实际上是有关事项所包含的公开或泄露后能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失的那部分信息;保护国家秘密,就是通过保护国家秘密载体及规范涉密人员的行为,来达到保护国家秘密的目的。

要从“事项”中找出国家秘密的“秘密点”,首先要对“事项”进行信息分解,即确定有关“事项”具体包含了哪方面的信息,然后将有关信息进行分类、组合和识别,以确定是否存在符合国家秘密特征的信息或信息组合。“事项”可以指事,也可以指物,“事”是由许多信息结合而成的,“物”是由承载一定信息的物质组成;事项中,并非所有的信息都符合国家秘密的特征,只有某项信息或若干信息的组合,公开或泄露后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那部分信息才能构成国家秘密的“秘密点”。例如:一份公安机关的案情通报,包括了案发时间、地点、破案过程、查办结果等多方面的信息,一般情况下,可作为内部事项即工作秘密进行管理,但如果该案情通报包含破案情报来源这一符合国家秘密特征的信息,则应按规定定密,这项反映破案情报来源的信息,就是该项国家秘密事项的“秘密点”。又如:某市机要部门不时收到以密码电报形式下发的会议通知,有关人员对此很不以为然。但笔者认为,虽然很多定密的会议通知属非密错定,但如果会议通知存在国家秘密的“秘密点”就应定密。一份会议通知,作为一个“事项”包含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方面的信息。如果会议内容涉密,且由于特殊情况,会议地点设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那么会议内容、时间、地点这三方面信息的组合就构成了一个“秘密点”,因为这个信息组合一旦公开或泄露,就会导致会议的保密措施可靠性降低甚至失效,按规定就应定密;若从参加会议人员的身份能推断出会议的内容,则参加会议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的信息组合又构成另一个“秘密点”,也应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总之,判断一个事项是否构成国家秘密,不能仅凭感觉决定该事项重要与否,关键是看该事项是否包含了构成“秘密点”的信息。一个国家秘密事项至少应包含一个“秘密点”,还可能包含多个“秘密点”;当只包含一个“秘密点”时,该“秘密点”的密级就是该有关事项的密级,在包含有多个“秘密点”的情况下,该事项的密级应根据最高密级的“秘密点”来确定。

应对国家秘密“秘密点”进行明确标注

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该规定对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的行为作出了规范。笔者认为,规定中所指出的“国家秘密内容”,其实就是事项中构成“秘密点”的信息。但在保密管理中,由于对应该属于“秘密点”的信息没有明显的标识,缺乏定密知识的摘录、引用者往往难以识别,尤其是面对那些本身就属非密错定的“国家秘密”,更无从判断哪些属国家秘密内容,无奈之下,尽管摘录、引用的只是行业通用性词语,甚至是号召性、口号式的语句,也只能标出与原件相同的密级。实际上,由于机关公文具有一定的承传性,大部分非密错定的所谓“国家秘密”就是被上级机关相关公文所“传染”的。笔者曾在某市直单位了解到,该单位印发的《××局工作规则》被定为秘密级,究其原因,是因参照了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规则制定和定密的,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规则又是参照省人民政府的工作规则制定和定密的。要克服这种盲目跟随定密的现象,有必要对构成“秘密点”的信息作出适当标注。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对定密工作作出较为严格的规范,可有效地遏制随意定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国家秘密载体的利用和管理。如在制作、印制秘密载体时,在反映“秘密点”信息的文字下面加注波浪线标记,或在正文结尾注明哪方面的信息属“秘密点”的内容,对无法标注的秘密载体如“密品”等,可用文字告知。这样即警示知悉、使用、管理者,又可使摘录、引用者能根据实际需要,考虑是否摘录、引用属于“秘密点”的信息。

(摘自《保密工作》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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