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学校对国防科技秘密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国防科技秘密是指学校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过程中产生的国家秘密。
第三条 国防科技秘密密级的确定、变更或解除,应做到严格标准、及时规范、准确无误。
1.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科技部和国家保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保密规定;
2.航空、航天、兵器、船舶、核工业等有关行业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1.对上级及其他单位下达的已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涉密事项,按已标明的密级进行管理。
2.各单位所产生的涉密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定密审批表》,经定密领导小组(定密责任人)审核后,报校保密委员会审批。在批复前,该秘密事项按拟定密级进行管理。批复后,按确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3.对在执行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过程中产生的涉密事项,应及时按合同密级和保密期限标明其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相应管理。
第六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产生秘密事项的单位可根据下列情形之一,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密级变更审批表》,向校保密委员会提出密级的变更。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单位可直接变更密级。
1.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3.涉及国家有关部门对密级具体范围已作调整的事项。
产生秘密事项的单位可根据下列情形之一,填写《华中科技大学解密审批表》,向校保密委员会提出对该秘密事项及时解密。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单位也可直接解密。
第九条 对于保密期限已满,但上级机关或有关保密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第十条 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解密后,应当及时在该事项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各单位将本单位当年产生的秘密事项的确定密级、数量和变更情况进行清理统计,报校保密办公室备案。